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一)遭受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灾害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