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三节 检验检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可以在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向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