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活动:
(一)对特种设备(含部件)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过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测试;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四)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五)对特种设备进行其他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