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二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气瓶必须专用,充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