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必须专用,充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