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二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第十七条已废止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以下特种设备:(一)无生产许可证的;(二)无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产品产地的;(三)按照规定或者经过检验确认应当报废的;(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