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以下特种设备:

(一)无生产许可证的;

(二)无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产品产地的;

(三)按照规定或者经过检验确认应当报废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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