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二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第十六条已废止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报告等出厂文件资料,禁止伪造、篡改上述文件资料和产品制造铭牌标志以及相关实物质量标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