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二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第十八条已废止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完整的出厂安全技术资料和合格检验报告。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应当就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义务作出书面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