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督促落实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中小企业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