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中小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