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