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全社会应当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