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