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通过与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合作等方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络,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