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二条已修改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设立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