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利用和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