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利用和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