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