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的创设,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遵循集聚发展和分类规范的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研发场地,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孵化和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