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