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自治县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自治县的教育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