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校(班)。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自治县的普通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的照顾。自治县财政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补助。自治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学,对汉语教学有困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小学,可以实行双语教学。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