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破坏森林和毁林开荒。

自治县鼓励、支持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

农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自主处理。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

自治县对因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国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而减少的收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