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畜牧业发展,加强对天然草场、人工草场的保护和管理,禁止毁草开荒,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科技推广、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和畜产品加工及运销服务体系。自治县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开发利用天然草场、承包耕地和荒山种草养畜,发展生态畜牧业。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