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破坏森林和毁林开荒。
自治县鼓励、支持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
农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自主处理。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
自治县对因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国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而减少的收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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