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工作,对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乡村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