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