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