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