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举行会议的时间,由主任会议拟定,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好准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须经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