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