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对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给予翻译。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