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对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要给予翻译。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