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仍有意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