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答复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