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