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