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