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