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和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