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治安安全条件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