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惩第十五条已修改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治安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预防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功的;(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