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惩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共场所违反安全规定或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治安责任人给予处罚;对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改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