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三章 治安责任制第十四条已修改人民警察在管理活动中,应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禁人民警察参与公共场所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为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