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警察在管理活动中,应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严禁人民警察参与公共场所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为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