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模范执行本办法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举、揭发、举报有功的人员,由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街、场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且在该岗位退休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定,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前款规定,对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