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晚婚、晚育的职工,除执行国家规定外,分别增加日婚、产假;对晚育的女职工配偶,给予十日看护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资金照发。对晚婚、晚育的村民,分别免去一年内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对晚婚、晚育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免收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