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外怀孕或超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收留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并负责动员做好补救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