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章 流动育龄人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户籍在本市的育龄人口到外地从业或居住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在外出前,应到规定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领取婚育证明。外出后,应按规定向发给婚育证明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寄送孕情和节育措施检查证明。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