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章 流动育龄人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管理:(一)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由雇请单位负责。(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雇用的从业人员,由发放营业执照的部门负责。(三)外来工程队或农村外来承包户由其发包单位或发包个人负责。(四)随配偶来本市暂住的育龄妇女,由其配偶所属的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五)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