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由雇请单位负责。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雇用的从业人员,由发放营业执照的部门负责。

(三)外来工程队或农村外来承包户由其发包单位或发包个人负责。

(四)随配偶来本市暂住的育龄妇女,由其配偶所属的单位或管理部门负责。

(五)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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