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