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三)积压、扣押、延误寄递服务或者擅自中断寄递服务;(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五)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