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中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人员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